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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藏财预字[2002]47号
颁布时间:2002-06-20
2002年6月20日 藏财预字[2002]47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区(口岸)支行、中国农业银行 西藏分行及名分支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 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 财政厅、区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藏财字[2002]10号)文件精神,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 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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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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