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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云发[1998]9号
颁布时间:1998-05-09
1998年5月9日 云发[1998]9号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云南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的实际,省委六届六次 全会确定把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列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新的重要增长 点。这是一项富民强省的重大战略举措。我们只有加大工作力度,使目前发展还严重 滞后的个体、私营经济尽快得到迅速发展,才能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吸纳 更多的就业人员,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才能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 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稳定,使非公有制经济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 组成部分。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从 我省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的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坚 持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规模、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数量、不限经营方式、不 限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和放心、放胆、放手地发 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解放思想,放宽政策,拓宽领域,完善机制,提高素质, 参与改革,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实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有、 集体企业在依法开发利用资源、投资融资、市场准入、税费负担、管理服务等方面公 平对待,在登记注册、项目报批、许可证管理、土地使用、职称评定、科技成果评定、 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一视同仁,积极促进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 2、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一项关乎全省改革发展全局的 重大战略举措,使之成为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在注重效益的前提下,使个体、私营 经济以高于全省经济增长的速度发展,力争经过5年努力,个体、私营经济创造的国 内生产总值在我省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15%以上;经过10年努力,实现国 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一”。 二、财政择优扶持,税赋适当照顾 3、各级政府对省政府确定的100户重点私营企业,以及从事扶贫项目,优势 资源开发项目,生产适销对路产品、高科技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名特产品的私营企 业,都应安排一定的财政周转金给予择优扶持。省财政一次性安排3000万元。 4、地、州、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纳的地方 所得税总额中按15%的比例提取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5、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的执行和税收征收的管理上要实行公平税赋,用好、用 足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平等的税收环 境。同时,要积极鼓励、引导和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建帐立制,规范会计核算, 实行依法纳税。 6、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 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 300元提高到8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规定每次(每天)销售额50元提高到 80元。 7、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户应税月营业额由500元提高到800元。 8、对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财务制度较为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经国税机关审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领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不符 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其应纳税营业额采取公开、公平、公正评议方式核定。 9、私营企业以下列支项目,比照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允许税前列支:技术开发 资金;固定资产折旧;用于救灾、扶贫、社会公益事业、希望工程的捐款;技术转让 费等。 10、适当减免税收。以下对象,报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给予减免 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福利型生产性的私营企业; 科技人员到“老、少、边、穷”地区兴办扶贫开发项目或研制新产品所获得的省、部 级机构颁发的奖金;到“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从事当地资源开发、农林牧产品 加工、交通运输、能源开发等生产性的私营企业,以及新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个体工 商户、私营企业。 三、实行信贷平等,拓宽融资渠道 11、金融部门要在信贷政策上给予照顾,贷款条件上一视同仁,结算上优质服 务,手续上合理简化。国有商业银行要逐步提高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信贷比重。 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要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作为发放贷款 的重点对象。 12、金融部门在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担保贷款业务中,允许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取得贷款。允许用房屋、机器、设备、土地 使用权、有价证券以及自筹资金达到50%的在建工程项目作抵押。个体工商户、私 营企业可以依法互相担保和联合担保。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试行和建立信贷担保风险 基金。 13、金融部门应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纳入授信管理,按其信用等级确定担 保或信用贷款,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 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代理等金融服务。 14、拓宽直接投融资渠道。鼓励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等形式投资入股; 鼓励采取资源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资源变现方式,增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 发展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社会筹资办法筹集发 展资金;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股份制金融机构入股。 四、切实解决土地使用问题 15、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使用土地与国有企业平等对待。各地要以盘活存量 土地为前提,妥善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地的问题。由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统 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用地。个体工商 户、私营企业依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构筑物、建筑物,在有效使用期内可 以转让、入股和作为信贷抵押。有条件的地区,要划出一定范围的土地,建立个体私 营经济园区和试行土地年租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获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和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有关部门应依 法给予补偿,并限期妥善安置。 16、加大市场培育力度。各地要积极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安排经营场地和 建设市场。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 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办法。 五、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7、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提出的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要求。省政府将尽快 提请省人大审议《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 18、继续落实云政发[1996]216号文件规定的交费卡制度。要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清理。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超过规 定标准的收费也要予以清理,并退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定 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部门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 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依法纳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 19、坚决制止“三乱”,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对违反规定向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单位和个人,除退赔所得外,对决 策人和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0、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少数人假 借党政机关、执法单位的名义,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吃、拿、卡、要”等 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强行以推销商品、举办培训班、发证等而牟取私利的,必须严肃 查处。 六、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 21、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或收购国有、 集体中小型企业。对兼并和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在 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 的,对所承担的债务可视同亏损,3年内允许先抵补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技术、 专利、资金形式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报经地税机关批准,3年内允许在投 资额50%的幅度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22、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申请自谋职业、兴办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工商业 的,经地税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 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2年;吸纳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 23、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员工,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 就业的,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后,按其交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档案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托管。 2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扩大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七、鼓励国家公务员辞职和提前退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25、国家公务员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经主管部门批准,3年内可带薪 从事个体、私营经济。3年满后办理辞职手续。 26、国家公务员辞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享有同国有、集体下岗职工兴办 个体、私营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可享受本决定第22款的政策。 27、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 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经批准提前退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在法定退休年龄内 享受在职公务员的增资待遇,工龄计算可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此计算工龄、计发退 休费。 八、鼓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以辞职和提前退休等形式从事个体、私营经 济 28、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和提前退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参照 公务员辞职和提前退休的办法予以办理。 29、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征得本单位同意后,可以利用业余时 间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职或从事技术开发、财务管理、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 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 九、鼓励社会力量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30、鼓励外地人员到滇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兴办私营企业。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愿到我省私营企业就业的,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根据人 事代理规定,办理引进手续,公安机关应解决落户问题。省外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办 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开办私营企业,政治和经济待遇与我省同类人员一样。外地 到本地区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兴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凡符合《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小 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应给 予办理落户手续:外地来滇从事个体、私营经济2年以上、投资金额中自有资金在 100万元以上、有发展潜力的,其企业主及配偶、子女可在企业登记注册地落户。 落户后,在就学、招工、招干、参军以及用水、用电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31、军队转业干部、城镇复退军人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允许其关系2 年内保留在负责安置的政府部门。满2年后,不愿意再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 由政府安置部门安排适当工作;自愿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政府安置部门不再 负责安排工作。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兴办私营企业或回原籍从事个体、私 营经济的,按属地由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接收手续并管理其档案。 32、人事、劳动和社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 业员工办理流动、职称评定、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及工资等手续。 33、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回滇创办、领办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3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连续2年以上每年向国家纳税达到20万元,允许 其1名员工在企业登记注册地落户。落户名额可按纳税额比例递增;私营企业连续2 年以上每年向国家纳税50万元以上,可在企业登记注册地办理企业集体户口。 十、在农村兴办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改制后的集体企业同样享受乡镇企业 优惠政策 35、今后农村发展乡镇企业应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现有的乡 镇集体企业要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适宜转化为私营企业的,可以在产权明晰和 自愿选择的前提下,通过出售、拍卖等形式转为私营企业。鼓励私营企业走股份合作 制和股份制的道路,通过联合、兼并扩大规模,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十一、对私营企业同样实行扶强扶优政策 36、省政府命名的100强私营企业,享受100强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省 政府重点扶持的100家私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择优选定,有关部门应分工负责, 挂钩帮扶。 37、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的私营企业上规模、上 档次,实施名牌战略,培植著名商标,走集团管理、滚动发展、股份合作、多种经营 的路子。私营企业新办的项目,可按新企业给予注册登记,并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 策。3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 办理集团公司注册登记。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成立的企业集团,在利益分配上 可试行按股分利、按股分税、按股分贷、按股分值、按股分劳。 十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外向型、科技型和基础产业建设方向发展 38、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利用各种渠道,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私营经 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同样享受对外商投资企业 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国外、境外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等企业, 其境外企业返回本省投资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待遇;允许个体工商户、私 营企业人员出国考察,洽谈业务。公安部门要简化商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到东南亚 经商需要办理长期护照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予办理。符合国家有关创汇规定的私 营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39、对科技型私营企业实行优先扶持政策。从事高科技产品开发的私营企业, 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其专利和先进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定评估后,可折价作为股本和 注册资金,折价的注册资金,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5%。私营企业在申请科研成果 鉴定、奖励、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行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 面均可享受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 40、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产业建设。凡是参与 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和安居工程建设,以及农、林、水等农 业综合开发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比照享受国有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参与“东西部合作”项目,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十三、放宽“老、少、边、穷”地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 41、在“老、少、边、穷”地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应进一步放宽政策,加 快发展,可先发展后规范,先放开后完善,先扶持后受益。 42、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积极给予“小额信贷”扶持。个体工商户、私 营企业到“老、少、边、穷”地区兴办扶贫项目,可享受国家对贫困地区经济实体的 优惠政策。农村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在3年内免收一切地方税费。 43、允许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集资入股参与“四荒”开发以及发 展生产型、科技型的乡镇企业,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十四、切实重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44、提倡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学习深造,不断提高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发展企业文化,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为个体私营企业培养人才,提供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有关部 门要把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素质纳入全省“九五”企业管理 人员培训规划。要积极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学习、考察或参加短期培 训。 45、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积极引导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逐步改变 家族制管理模式,实行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他们从家庭 作坊向产、供、销一体化的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发展,从生产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 向生产科技含量高的优质名牌、高附加值的产品发展。 46、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他们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树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艰苦创业、文明经商的光彩形象。 十五、加强宏观调控和投资方向引导 47、加强产业政策指导和信息服务,实行宏观调控。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集约经营,数质并重。今后,各县(市、区)除 国家和省统一规划的工程项目外,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48、各级党委、政府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选准投 资方向,做到健康稳步发展。要支持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优势资源开 发和经济效益好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要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开拓农村市场,搞活流通领域,发展边贸、旅游、生物资源开发等特色产业。要促使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差、环境污染严重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转产或停 产。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大企业生产配套产品,在适当条件下,促使大企 业把一些产品或生产工序转移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加强专业化协作,避免低水 平盲目重复建设。 49、各级政府应尽快建立投资需求和市场信息发布制度。统计、监察、审计部 门要定期核查并负责掌握分产业的投资、信贷、产值、利税、市场供求等情况,并与 计划、银行、财政部门互通信息,完善信息反馈和市场监测系统,为个体工商户、私 营企业进行项目投资、调整产品结构等方面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十六、要从政治上关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员工 50、有条件的私营企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党、团组织,建立健全工会等群众 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员工积极要求并符合党员条件的可吸收入党。在推 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要适当增加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代表所占比例。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可纳入评选先进和优秀等荣誉称号的范围。各级领导 干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联系,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 公、检、法、司等部门在受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有关案件时,应按照“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案。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个体、私营经济的 地位、作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各级政府要大力 表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 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七、加强领导,改善服务 51、各级党委、政府要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把发展个体、私营经 济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统计科目,纳入两个文明建 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 52、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第一负责人。各级政府要成 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 贸委。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解决、 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督促、检查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的日 常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行引导、帮助、扶持、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引 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愿组建行业协会;及时研究和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 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与监察部门成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投诉中心,负责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解决政策“梗阻”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反 映的问题。 53、加强对职能部门的领导,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省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 局、乡镇企业管理局以及省工商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 团体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规范行为,改善服务。各职能部门 都要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公布服务电话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属职工违 纪的向单位主要领导举报,单位主要领导违纪的向当地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直至省委、 省政府举报。 54、要注重提高党政干部领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能力。组织部门要选派县 乡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干部到省内外发达地区挂职,学习外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经 验。 十八、加强检查督促,狠抓贯彻落实 55、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按本决定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 细则。 56、各地州市党委、政府和省属各职能部门每年应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 次总结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上报省委、省政府。 57、本决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省委、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文 件,与本决定精神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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