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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52号颁布时间:2004-07-02

     2004年7月2日 云政办发[2004]15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监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在滇电力企业: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 收水资源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 源费办法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决定对在滇的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 办发[2004]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用于发电和 循环冷却的电力企业。   二、征收标准。根据电力企业的总装机容量,按取水来源情况分类确定征收标准。   从江河取水:大型(包括特大型,下同)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1分收取, 大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 时0.7分收取,中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1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 水按每立方米0.7分收取。   从湖泊取水:大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5分收取,大型火电企 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2分收取;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1分收取, 中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 时0.7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分收取;   从地下取水:大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5分收取,大型火电企 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2分收取;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1分收取, 中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 时0.7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分收取。   三、缴库比例及征缴方式。水资源费实行分级缴库管理办法,省50%、地州市 20%、县30%;企业在缴纳水资源费时,按省、地州市、县缴库比例填制收入缴 款单,分别缴入省、地州市、县各级金库。   四、征收机关。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五、水资源费的征管经费由省财政厅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给予核拨。   六、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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