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52号
颁布时间:2004-07-02
2004年7月2日 云政办发[2004]15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监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在滇电力企业: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 收水资源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 源费办法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决定对在滇的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 办发[2004]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用于发电和 循环冷却的电力企业。 二、征收标准。根据电力企业的总装机容量,按取水来源情况分类确定征收标准。 从江河取水:大型(包括特大型,下同)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1分收取, 大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 时0.7分收取,中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1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 水按每立方米0.7分收取。 从湖泊取水:大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5分收取,大型火电企 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2分收取;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1分收取, 中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 时0.7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分收取; 从地下取水:大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5分收取,大型火电企 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2分收取;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1分收取, 中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 时0.7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分收取。 三、缴库比例及征缴方式。水资源费实行分级缴库管理办法,省50%、地州市 20%、县30%;企业在缴纳水资源费时,按省、地州市、县缴库比例填制收入缴 款单,分别缴入省、地州市、县各级金库。 四、征收机关。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五、水资源费的征管经费由省财政厅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给予核拨。 六、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
上一篇: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公布2004年第四批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云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2004年度)》编制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