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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许可证》统一更换工作的通知

云药监安[2003]18号颁布时间:2003-02-10

     2003年2月10日 云药监安[2003]18号   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许可证>统一更换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456号)的要求,我局将于即日起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开 展《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更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更换要求    (1)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以本次换证为契机,建立起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档 案,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加强管理。    (2)凡已取得我局核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除另有规 定外,均应按规定更换为《药品生产许可证》。    (3)未按国家局规定通过药品GMP认证的大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冻干粉针 剂、小容量注射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在更换证时,一律不予核准该剂型。    (4)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条件的厂外车间、分厂, 本次不予单独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但在其所属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上 注明相应的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    (5)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 药监办[2002]324号),体外化学及生化诊断试剂等其他的诊断试剂均按医 疗器械进行管理。凡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不在本次换证之列。    (6)未通过2002年度年检的企业,不予换证。    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此次更换许可证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州、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负责通知本辖区内的所有药品生产企业按时申报,并负责换证申报资料的 初审工作。    三、换证药品生产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我局制作的格式软盘(见附 件);    (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首页及有变更记录页的复印件一份;    (4)《药品GMP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换证时间安排    (1)各企业必须于2003年3月5日前将完整的换证申报资料报送至各地、 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    (2)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并在药品 生产许可证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于2003年3月10日前将企业的所有申报资料 和格式软盘集中报我局(其中2份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分别由各地留存1份,报送 省局1份)。2003年3月10日至3月30日我局集中对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 定的予以更换《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3)2003年4月1日起,各生产企业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药品生产 许可证》,并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交纳工本费。    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请尽快将通知下发至辖区内的各生产企业,并督促 其严格遵照我局的规定时限,逾期不予换证。    附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格式软盘说明(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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