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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文件的通知

厅办[2003]155号颁布时间:2003-06-20

     2003年6月20日 厅办[2003]155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2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州、市劳动保障局要及时将劳社厅函[2003]281号文件转发 到所辖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区) 基金监督人员开展学习。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的重要性,准确掌握《规则》,熟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并以此为 契机,积极开展基金监督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学习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政策法规和相关 专业知识,增强各级基金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专业素 质和监管水平。   二、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各地 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劳社厅函[2003]281号文 件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以《规则》为准绳,积极开展各项基金的现场监 督工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务必 确保现场监督工作质量。根据劳社厅函[2003]281号文件的要求,各地、州、 市基金监督机构要制定全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20%,年终要认真总结,次年1月5日前向省厅基金监督处报 送上年度现场监督工作报告和现场监督工作情况表。   四、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基金监督处联系。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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