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0日 厅办[2003]155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2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州、市劳动保障局要及时将劳社厅函[2003]281号文件转发
到所辖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区)
基金监督人员开展学习。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的重要性,准确掌握《规则》,熟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并以此为
契机,积极开展基金监督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学习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政策法规和相关
专业知识,增强各级基金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专业素
质和监管水平。
二、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各地
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劳社厅函[2003]281号文
件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以《规则》为准绳,积极开展各项基金的现场监
督工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务必
确保现场监督工作质量。根据劳社厅函[2003]281号文件的要求,各地、州、
市基金监督机构要制定全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20%,年终要认真总结,次年1月5日前向省厅基金监督处报
送上年度现场监督工作报告和现场监督工作情况表。
四、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基金监督处联系。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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