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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办[2003]151号颁布时间:2003-06-17

     2003年6月17日 厅办[2003]151号   为切实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范会计 核算行为,及时纠正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根据 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的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认识,高度重视医疗 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加强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加大宣传 力度,尤其要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等管理 使用的规定,增强政策观念,提高政策水平,按照《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的要求 令行禁止,杜绝工作中的随意性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力量,及时发现 和坚决纠正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确保我省医疗保险事业健康、稳步和可持续 发展。   二、坚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医疗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进一步统 一、规范业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县级劳动保 障部门的政策指导。凡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政策不到位,未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诊疗项 目管理规定和未严格执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以及制定土政策,乱开政策口子, 擅自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地区必须立即纠正,无论是部门或政府原制定 的与国家及省有关政策相违背的规定应予停止执行,必须将医保基金管理工作和业务 统一规范到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上来。   三、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规定。各地应结合 自身实际,认真对照检查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规定的贯彻 落实情况。凡医疗保险基金在非国有商业很行开设存款账户,未按规定设置“财政专 户”,医保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收入存款户”基金未按时足额转存“财政专 户”的地(州、市)县(市、区)必须坚决予以收正。立即注销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 设的存款账户,将基金转存国有商业银行;未建财政专户的,要尽快与财政部门协商 建立财政专户,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入存款户”未按时、足额转存财 政专户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与银行协商具体办法,保证按时、 足额转存,做到月底不留余额。基金历年结余较多,财政专户沉淀基金量较大的地 (州、市)县(市、区)要积极与财政商量,拟定计划,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规定,可将结余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四、坚决杜绝、纠正擅自扩大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及各种形式的挤占挪用基金 行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令)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 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的支付范围国家和省也作了具体的规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门 诊抢救费、经批准的慢性病的门诊治疗和特殊检查治疗费以及其他应当由统筹基金支 付的费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定点零售 药店购药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开支范围,正确使用基金。绝不允许任何地方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扩大基金开支范 围,挤占基金,甚至将基金挪作他用。凡擅自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挤占挪用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的地(州、市)县(市、区)属于原财政应负担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医疗费 用(即:原公费医疗欠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行政事业单位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单 位缴费部分;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中挤占列支 的,应协调政府财政从应拨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中优先安排归还所挤占的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并作相应的账目调整。凡外借、挪用或向缴费单位退返医疗保险启 动金及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垫支其他基金支出的,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责 成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追回。凡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或开支业务费、购置 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列支其它费用的地(州、市)县(市、区),应报告当地政府, 争取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归还基金。对于有上述违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擅自挤占 挪用基金行为但已按本文规定作出纠正的,不再追究责任,对拒不纠正的地(州、市) 县(市、区),省厅将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同时将商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云南省 纪委印发的《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云 纪发[2001]12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积极争取政府及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出面协调,切实解决财政欠费问题。凡 财政欠拨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比较严重的地(州、市)县(市、区),应积极向 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报告情况,争取政府和监督委员会出面协调解决,可以将 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费由财政统一拨付医保中心改为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缴费, 以确保缴费单位权利义务的对等,确保医保费用的及时足额征收。   六、认真做好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的各项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医疗保险会计核算的基本制度,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 会计核算,提供会计信息资料的行为准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统 一规范会计行为。凡贯彻“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不到位,会计工作不规范,会计 资料质量低的地(州、市)县(市、区),应按省、地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所提出的 整改意见逐一整改。各地、州、市劳动保障局基金监督机构和医保中心要督促所辖县 (市、区)中心做好会计整改规范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省厅。省厅将加大对医保中 心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组织好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进 一步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从根本上扭转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被动局面。   七、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医保中心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地(州、市)对县(市、 区)级医保中心应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检查工作。各地医保中心应进一步完 善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明确对下级医保中心业务、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 职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应把为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服务作为一项重 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以促进我省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 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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