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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计厅申请免缴失业保险费的复函
云劳社函[2003]55号
颁布时间:2003-08-11
2003年8月11日 云劳社函[2003]55号 你厅送来的《云南省审计厅关于申请免缴失业保险费的函》(云审函[2003] 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社会保险费不得 减免”的规定,你厅申请免交1999年-2002年的失业保险费21104.10 元的要求与国家规定不符。 二、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办 [2003]171号)第一条“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 缴暂行条例》,已从1999年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失业时,原连续工龄 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和第二条“1999年1月以来,未缴或欠 缴失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补缴完所欠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原连续工龄 与实际缴费时间可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未从1999年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从实际缴费之月起计算失业保险待遇”的要求,你厅机关服务中心可据此根据自己的 实际情况办理参加失业保险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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