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0日 厅办[2003]285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
通知》(劳社厅发[2002]4号)和《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规程〉
的函》(劳社监司函[2003]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是基金监督机构人员及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稽核人员进行基金监管、实施现场检查、稽核的重要凭证。而进一步规范
《检查证》发放、申领程序,也是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基金监管和稽
核人员人才库的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检查证》考试取证的重要性,加强对此项工
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二、各地州市劳动保障局要及时将劳社监司函[2003]5号文件转发到所辖
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按照劳社监司函
[2003]5号和劳社厅发[2002]4号两个文件的要求,积极与社保经办机
构协调,根据申领资格和范围,认真组织本级相关人员填写“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报
名登记表”,并进行审核,加盖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公章后,逐级汇总上报。地州市劳
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于11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厅基金监督处,以便进行申
报人员的资格审查。
三、根据《2003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要点》安排,我厅拟于12月
起安排举办《检查证》考前培训及考试取证工作,各地要提前通知相关人员积极做好
准备,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各地要重视《检查证》的年检和换证工作。今后每年1月由省厅基金监督处
会同经办机构按照《规程》的规定组织年检,对合格人员的《检查证》加盖年检章。
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按规定收回并注销其《检查证》,各地要提前做好组织
协调工作。《检查证》满三年需换证的,各地要组织换证人员填写“社会保险审计检
查证持证人员换证审核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逐级上报至省厅基金监督处。
五、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于新增人员的取证、年检和换证工作,按照本规定二、
四条办理;对不再从事和不直接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稽核工作的人员,由各级劳
动保障部门负责收回《检查证》,逐级交至省厅基金监督处,统一报劳动保障部基金
监督司注销。
六、鉴于1999年以前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放的《社会保险审计
检查证》已满三年,原持证人员按照劳社监司函[2003]5号有关换证的规定,
现仍从事基金监督或稽核工作的一并纳入本次培训考试范围。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通知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规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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