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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厅办[2003]194号
颁布时间:2003-07-17
2003年7月17日 厅办[2003]194号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文件的通知》(云劳社 [2003]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 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帐户予以封存管理。该职工如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 企业或从事自谋职业,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启封,并负责接续养老保 险关系。 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价合同制工人,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 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执行。如没有按企业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都必 须按企业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 养老制度,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时,执行企业 的养老保险政策,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支付。 三、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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