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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云劳社[2002]135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厅办[2003]3号颁布时间:2003-01-07

     2003年1月7日 厅办[2003]3号   在贯彻云劳社[2002]135号文件过程中,部分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国初期(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 作的职工,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转干手续,并且退休时按干部身份办理退休 手续的,可按云劳社[2002]135号中第三条第(二)款第3点规定增发退休 待遇。   二、以干部身份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并且退休时接干部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 可按云劳社[2002]135号中第三条第(二)款第4点规定增发退休待遇。   三、原工商业者依照云劳社[2002]114号文的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 老金每人每月超过27元的,不再按云劳社[2002]135号文件调整基本养老 金;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不足27元的,可按云劳社[2002]135 号文件规定补足27元;原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已超过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没 有增加过基本养老金的,可依照云劳社[2002]135号文的规定予以调整。   云劳社[2002]114号和云劳社[2002]135号两个文件中所提的 原工商业者,是指1956年前后参加了公私合营的工商业人员(包括原工商业者和 区别为“三小”的人员)。各地州市在贯彻云劳社[2002]114号文件过程中, 可与当地统战部、工商联联系,请其认定和提供原工商业者人员名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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