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云劳社[2002]135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厅办[2003]3号
颁布时间:2003-01-07
2003年1月7日 厅办[2003]3号 在贯彻云劳社[2002]135号文件过程中,部分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国初期(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 作的职工,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转干手续,并且退休时按干部身份办理退休 手续的,可按云劳社[2002]135号中第三条第(二)款第3点规定增发退休 待遇。 二、以干部身份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并且退休时接干部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 可按云劳社[2002]135号中第三条第(二)款第4点规定增发退休待遇。 三、原工商业者依照云劳社[2002]114号文的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 老金每人每月超过27元的,不再按云劳社[2002]135号文件调整基本养老 金;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不足27元的,可按云劳社[2002]135 号文件规定补足27元;原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已超过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没 有增加过基本养老金的,可依照云劳社[2002]135号文的规定予以调整。 云劳社[2002]114号和云劳社[2002]135号两个文件中所提的 原工商业者,是指1956年前后参加了公私合营的工商业人员(包括原工商业者和 区别为“三小”的人员)。各地州市在贯彻云劳社[2002]114号文件过程中, 可与当地统战部、工商联联系,请其认定和提供原工商业者人员名单。 (3)
上一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人员延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