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7日 云劳社[2003]104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国办发[2003]
1号文件中,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六
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巾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建筑业企业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的主渠道,切实
解决好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对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
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
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
解决好相关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
(云劳社[2003]47号)要求,做好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控工作。
二、认真组织,积极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按照劳社部发[2003]27号文件要求,各建筑业企业于2003年11月
30日前,要组织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向当地劳动保
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03年12月
1日至2004年1月10日期间,要组织一次对本地区的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
资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情况于2004年1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劳动保
障厅和省建设厅。
各地专项检查的组织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成。专
项检杏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建筑业企业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识;(二)建筑
业企业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三)建筑业企业是否
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数、工资数额、拖欠原因及补发情况;(四)
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用工资格等。
在专项检查中,对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云南省
劳动监察条例》进行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督促其在春节前补发所拖欠的
工资,确有困难不能在春节前补发的,企业要与农民工平等协商,签订补发工资协议
书。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名单,建设行政部门应
视情况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一年内不得参与建筑工程投标活动的处罚。
三、加大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的清欠力度
凡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
筑业企业提出欠款单位名单和欠款数额,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后,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凡由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
致使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不安定因素,由建设单位负主要责任。其中,
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有权向当地政
府做专题报告,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
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对此房地产进行抵押,拍卖首先偿还工程款。
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要优先用于补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处理渠道畅通
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有专人负责接待来访举报。劳动保
障部门的监察机构,要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监察力度,及时处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要
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企业受到有效查处。各
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其监察网络系统,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动态,有
针对性地制定处理预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避免事态扩大,确保
社会稳定大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
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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