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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同一用人单位”理解问题的批复

厅办[2003]49号颁布时间:2003-04-08

     2003年4月8日 厅办[2003]49号   你局《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问题的请示》(红劳 社[2003]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 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2] 104号)及《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 [2001]178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后继续留用的职工,企业应与其依法变更 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与劳 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已领取了经济补偿合、生活补助费(含将应领部分协商作价 入股)继续留用的职工,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新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计算, 其工作年限不得连续计算对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含将应领部分协商作价 入股)继续留用的职工,应视为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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