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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申办程序》的通知
云劳社[2003]50号
颁布时间:2003-05-15
2003年5月15日 云劳社[2003]50号 根据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 发的《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 小额扣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昆银发[2003]164号)要求,我厅制定 了《小额贷款申办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小额贷款申办程序 为规范小额贷款的申办,高效便捷地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服务,确保信贷资金安 全,申办小额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申办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小额贷 款申请表》一式五份,并提供本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原件。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需要增加贷款资金的,还应提供合伙 人共同订立的协议书。 二、街道(企业)推荐。填写《小额贷款申请表》后,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 职工由企业填写推荐意见,失业人员由所在社区提出初步意见后街道(乡镇)填写推 荐意见。填写推荐意见前,应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营业执照、贷款用途、信用表 现、还贷能力、家庭地址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三个工作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经初审被推荐的人员,应将《小额贷款申请表》、《营 业执照》、《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提交给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 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办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 审的复审工作,填写出审查意见。 四、担保机构承保。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担保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在担保机构同意担保后,办理扣保手续。 五、银行办理贷款。经审查符合条件并由担保机构承保的人员,向本人户口所在 地的县一级承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签注意见的 《小额贷款申请表》及《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在承贷银行审 核同意后,按要求办理贷款手续,由承贷银行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录享受政策扶 持的情况。 六、办理完小额贷款手续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将签有各部门意见的《小额贷款申 请表》,分别交回各审查部门一份备查,个人留存一份。不按要求交回申请表的,年 审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对贷款的使用,做好指导服 务工作。 小额贷款申请表 序号: 贷款人 身份证 联系 姓名 号 码 电话 配偶 身份证 联系 姓名 号 码 电话 配偶工作单位 家庭详细地址 再就业 营业执 借款 优惠证号 照编号 用途 贷款金 贷款 还款 额(元) 期限 计划 街道(乡镇)或企业意见: 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机构意见: 承贷银行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额贷款贴息微利项目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可获得贴息扶持。项目内 容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 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 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 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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