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厅办[2003]29号
颁布时间:2003-02-24
2003年2月24日 厅办[2003]29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厅制定的《云南 省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考评暂行办法》(云劳社[2002]154号),从 2003年3月1日起,改革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评审制度,实施技师 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考评。现就开展考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2003年度,拟首先在部分从业人员较多、社会影 响面较大的营业员、车工等24个通用工种中开始推行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考评。具 体工种名称如下: 1、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4-01-01-01)、中式烹调师(4-03-01-01)、中式面点 师(4-03-01-02)、西式烹调师(4-03-02-01)、西式面点师 (4-03-02-02)、餐厅服务员(4-03-05-01)、美容师(4-07-04 -01)、美发师(4-07-04-02)、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4-07-10-01)、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4-07-10-02) 2、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车工(6-04-01-01)、铣工(6-04-01-02)、磨工(6-04-01 -04)、镗工(6-04-01-05)、铸造工(6-04-02-01)、锻造工(6 -04-02-02)、焊工(6-04-02-05)、金属热处理工(6-04-02 -06) 3、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装配钳工(6-05-02-01)、工具钳工(6-05-02-02) 4、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机修钳工(6-06-01-01)、汽车维修工(6-06-01-02) 5、电力设备安装、操作、修理人员: 维修电工(6-07-06-05) 6、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汽车驾驶员(6-24-01-01) 其他行业特有工种,由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 定后再逐步开展技师考评。 2003年度各工种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原则上只开展一次。具体报名时间为 2003年3月1日至5月15日,培训时间为6月至8月,具体考评时间大致安排 在9月和10月份进行。 二、按照《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技师社会化考 评严格执行考、培分离,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均可向省劳动保障厅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相关工种技师培训、考评资格。申报时需提交书面报告一式两份, 并填报《技师考评鉴定机构申报表》(附表一)。申报时间为2003年3月1日至 4月15日。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组织专家组对各申报机构进行严格审 核。并于5月31日前公布具体审核结果。 三、凡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的全省各类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职 工,只要符合所申报工种技师的相关条件,均可在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考评。 申报时,需填报《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考评申报表》(附表二)一式两份。 四、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考评,应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程进行。各地、 州、市劳动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须于2003年5月30日前将本地、本单位报 名情况、申报表等汇总并录制磁盘后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心审核 后,根据全省实际报名情况确定各工种培训和考评时间,并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和机 构。各承担技师资格培训和考评的机构,必须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 准的方案组织培训和考评。考评合格者,由各鉴定机构按照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的 有关要求录制数据和磁盘,报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由省劳动保障 厅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3)
上一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3年原地方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