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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2005]19号颁布时间:2005-04-07

     2005年4月7日 渝办[2005]1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安全、规范运作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 (以下简称风险担保资金),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重庆市“十五”期间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担保资金是市政府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设立的以财政 性资金为主,为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增值部分;   (二)贷款项目业主缴纳的保证金增值部分;   (三)其他可纳入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担保资金担保对象为经本市有权机构认定的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的企业和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担保对象不受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第四条 风险担保资金面向中小企业,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为高新技术 产业化项目及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固定资产贷款的担保期 限不得超过3年,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1年半。若贷款担保延期,延期 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担保同等期限。   第五条 重庆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开投公司)是风险担保资金的出资 人代表,由该公司依法设置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以下 简称市担保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工作。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高新办)对管理中的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市国资委对市开投公司持有的风险担保资 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风险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不纳入市国资委对市开投公司年度 经营业绩的考核范围。市担保管理中心按季度将风险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分送市高新办、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开投公司备案。   第六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担保法》和本办法在确定申请担保企业反担保物的 足值和有效性后,对受保企业贷款提供“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担保。   第七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对外担保总额度控制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担保资金额 度的5倍以内。对每个企业的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金融机构对企业单笔贷款总 额的50%、且担保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万元。贷款担保延期,担保额度不得 增加,可以减少。   第八条 缴纳保证金和收取担保费   (一)受保者须向市担保管理中心缴纳贷款担保额度5%的保证金。受保者还本 付息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市担保管理中心将收缴的保证金全部归还受保者。缴纳 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在担保期内,受保者在接到市担保管理中心通知的15日内一次性支付每 年应缴纳的不超过贷款担保额度2%的担保费。收取的担保费专项用于市担保管理中 心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业务费用支出。   第九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职责:   (一)自行开展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担保评审。内容包括受保者的信用状况、财 务状况以及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投资筹措、贷款资金使用、投资收益预期和还款来源 等方案,及时出具同意贷款担保意向书或不同意贷款担保的通知书;   (二)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受保者以其合法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购买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以及项目本身合法、有效、足值资产提供反担保,并向受保者 收取贷款担保保证金和担保费,督促受保者设立风险偿债专户,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在确认担保并落实反担保后,与受保者签署贷款担保合同;   (四)对受保者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销售收入、产品利 润分配、还款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向 市高新办报告;   (五)对拒绝接受检查的受保者,市担保管理中心应依法退出担保,对受保者出 现的直接或间接转移财产等转嫁风险行为,须积极协商贷款银行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予 以退保、追偿担保资金和银行贷款,履行必要的担保赔付责任时,须积极向受保者追 偿债务或追索反担保抵押物;   (六)在必要的情况下,市担保管理中心可派一名独立董事对受保者的经营和财 务状况、风险偿债专户等有关情况予以了解与查证;   (七)选定合作银行设立“风险担保资金专户”,对风险担保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设立风险担保资金偿债专户,专款存储受保者缴纳的保证金,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十条 担保及担保赔付:   (一)拟受保者向市高新办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市高新办对企业进行初审并向市 担保管理中心出具推荐通知书;   (二)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市高新办出具的推荐通知书、申请担保企业提交的申 请和承贷银行贷款意向书,组织担保评审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形成正式评 审意见;   (三)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评审情况作出是否担保的决定,并报市高新办备案, 其中确属重大项目且担保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高新 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担保建议报市政府确认;   (四)需贷款担保延期的,受保者应在贷款担保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市担保管 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附承贷银行的续贷意见,市担保管理中心组织评审后,按前款规 定办理。   (五)市担保管理中心确需承担担保赔付责任的,须作出赔付说明及具体实施方 案,报市高新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开投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政 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风险担保资金运作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由市高新办牵头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重 庆市高新技术产业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1999] 114号)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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