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财资[2000]33号
颁布时间:2000-12-18
2000年12月18日 渝财资[2000]33号 全市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已经第五次评审委员会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全市各评估机构: 根据《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现经 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申 请设立分支机构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分支机构,是因业务发展需要,由评估机构(包括专营评估机 构和兼营评估机构)在其所在区域以外设立的从事评估(估价、鉴证)业务的非独立 法人机构。 第二条 分支机构只能以评估机构的名义对外执业,评估机构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 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评估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 人员培训、档案管理等方面接受评估机构的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 管理制度。 第四条 评估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报市财政局初审后由市评审委员会批准。未经 批准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兼营评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欲从事评估业务须报市财政局初审后由市评审委员 会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五条 评估机构不得在渝中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 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也不得在评估机构所在 区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评估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有限责任制评估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7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评估机构的 净资产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3.注册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等国家认可 的估价师。下同)不少于15名; 4.上一年度评估业务收入达到150万元以上; 5.评估执业活动中格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年检合格。 第七条 评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评估师不少于3名; 2.分支机构执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转入市人才交流中心; 3.评估机构提供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不低于10万元;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备。 第八条 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报送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2.评估机构的章程; 3.评估机构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4.评估机构与分支机构人员、财务、业务的关系及管理办法; 5.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6.分支机构的注册评估师名单、简历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 市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档案代理协议; 7.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8.评估机构近期的会计报表。 第九条 评估机构接到市评审委员会批准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到分支 机构所在地办理工商、税收等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采用“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名+分公司 或分所”的称谓。一个分支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行业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因停办,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评估机构终 止时其分支机构应当同时终止,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每半年审批一次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上一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评估机构违反执业规则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统一使用“契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