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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罚没收据管理》的通知
渝财预字[1999]33号
颁布时间:1999-03-08
1999年3月8日 渝财预字[1999]33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万州移民开发区、黔江开发区,各区县(市)财政局: 经市人大颁布的《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为 了切实贯彻执行新条例,现将罚没收据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决定,全市新罚没收据于4月1日起正式启用。并分为定额收据、专 用收据两大类。其中:定额收据有壹元、壹拾元、壹佰元、壹仟元四种面额。专用收 据主要用于没收财物专用。 二、新罚没收据启用后,市级各执法机关及区县(市)财政局务必于3月26日 前将原领取的旧罚没收据全部交回市财政局预算处,予以缴销。不交回旧收据的,不 予发放新收据。 三、为了规范管理,新印制的罚没收据将在收据印模内按区县(市)排列顺序实 行编号,以利于收据发放管理及检查监督。万州移民开发区、黔江开发区以及代管的 县由市财政局实行委托印制,其收据样张、印模格式均由市财政局提供,不得自行更 改式样。 四、为加强罚没收据管理,新罚没收据正式使用后,各区县(市)财政局要建立 罚没收据领用、发放、核销制度,监督检查对所属执法机关收据使用情况,加强其收 据管理。 五、根据新罚没条例规定,罚没收据只能由单位财务统一到财政部门领取,同时 建立严格的罚没收据内部缴销制度。各执法机关财务人员对所属执法单位或个人缴回 的罚没收据存根和罚款金额应认真核对无误,并填制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核 销表”,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后,才能领取新收据。 六、对遗失、伪造或将罚款收据挪作它用的各种违法行为,应按新条例有关规定 处理。 以上请市级各执法机关及区县(市)财政局遵照执行。 附:罚没收据印模编号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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