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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养路费航养费等交通规费实施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基[1998]98号颁布时间:1998-07-31

     1998年7月31日 渝财基[1998]98号 万州移民开发区财政局、交通局,黔江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交通局,各区县(市)财 政局、交通局:   自1997年1月1日以来,养路费、航养费、客货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已经纳入 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和纳入了市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目前征收缴拨管理使用各 环节都运行正常,为我市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经研究,决 定就养路费、航养费、客货附加费、运管费等实施财政预算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 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养路费和客货附加费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和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特急计价管[1998]1104号 《关于规范公路客货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的精神,统一纳入市级财政 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建设;运管费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交通局联合下发的 “渝财预外[1998]48号《关于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规定,由市交通 局统一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因此,养路费、客货附加费和运管费作为 市级收入由市级财政统一进行财政预算及预算外收支管理和监督。   二、养路费、客货附加费和运管费在征收和使用过程中其收入与拨款不再纳入各 区县(市)级财政的预算或预算外资金管理,每年年度终了由各征收和使用单位直接 向市财政和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决算。   三、各区县(市)财政及其他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和随意冻结 养路费、客货附加费及运管费,以保证市级财政收入的实现和专款专用。   四、水路规费亦按以上原则办理。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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