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31日 渝财基[1998]98号
万州移民开发区财政局、交通局,黔江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交通局,各区县(市)财
政局、交通局:
自1997年1月1日以来,养路费、航养费、客货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已经纳入
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和纳入了市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目前征收缴拨管理使用各
环节都运行正常,为我市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经研究,决
定就养路费、航养费、客货附加费、运管费等实施财政预算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
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养路费和客货附加费按照国务院“
国发[1996]29号”文件和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特急计价管[1998]1104号
《关于规范公路客货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的精神,统一纳入市级财政
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建设;运管费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交通局联合下发的
“渝财预外[1998]48号《关于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规定,由市交通
局统一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因此,养路费、客货附加费和运管费作为
市级收入由市级财政统一进行财政预算及预算外收支管理和监督。
二、养路费、客货附加费和运管费在征收和使用过程中其收入与拨款不再纳入各
区县(市)级财政的预算或预算外资金管理,每年年度终了由各征收和使用单位直接
向市财政和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决算。
三、各区县(市)财政及其他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和随意冻结
养路费、客货附加费及运管费,以保证市级财政收入的实现和专款专用。
四、水路规费亦按以上原则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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