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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87)财税二(9)字第23号
颁布时间:1987-06-09
1987年6月9日 (87)财税二(9)字第23号 附件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实行自收自支后的征免房产 税问题 开征房产征税后,事业单位经费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继续免征房产税三年。 原则上从实行自收自支后的第四年开始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一九八七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暂免征房产税,在免税期间,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到当地税务机 关办理出租、营业等非自用房产免税手续。 …… 十五、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如何征免房产税问题 1、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屋, 一九九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电信企业座落在城市、县城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同使用的房产,可按照各自使用比例分别征免房 产税。 2、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 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均照章征收房产税。 十六、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房产在一九八九年底前免予征收房产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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