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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的通知(深府办[1997]111号)
深府办[1997]111号
颁布时间:1997-10-22
1997年10月22日 深府办[1997]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7月7日发布了《文化事业建设费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征收管理,根据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深 府办[1997]6号)第一条第一、二款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作如下调整:从 1997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 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按缴纳娱乐 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 知》中第一条第一、二款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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