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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深圳市200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公告

深社保发[2002]73号颁布时间:2002-08-09

     2002年8月9日 深社保发[2002]73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 自2002年7月起,对2002年6月30日前已退休(职)的企业人员基本养老 金每月增加85元;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八条 规定,按调整后的退休金的12%计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 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62元作为计发基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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