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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利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办理2005年度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

穗水 [2005]37号颁布时间:2005-11-14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 、财政厅、水利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2001]9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办理2005年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以下简称核准手续)问题通告如下:
  一、申办条件
  凡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的企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增城、从化除外)从事大宗生产、生活资料批发业务
的商业企业;
  2、2005年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
  二、需提交资料:
  1、填写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申报表(一式3份)。该表可在广州市水利局(www.gzwater.gov.cn)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www.gzds.gov.cn)公共信息网上下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审合格);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地税税务登记证;
  5、国税税务登记证(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统计登记证;
  7、2005年11月(指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申报表附列粢资料,加盖国税扣税章)及12月增值税发票;
  8、2005年上半年缴纳堤围防护费电子扣税回单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加盖地税收讫章);
  9、2005年度新申报的企业(指2005年度新开办的企业、2004年度未申报或2004年度申报但未经核准的企业)除提交上述资料外,尚需提交2005年11月会计原始凭证。
  第2-8项资料,申报单位用A4纸自行复印1份并盖章,携原件一同申报,原件在核对后退回;第9项资料经核查后退回。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三、受理时间:2005年12月9日至2006年1月5日(星期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受理地址:广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30号福金莲花园内)。
  五、联系电话:85641725、85641752

附件: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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