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贸电力资源[2005]797号颁布时间:2005-10-13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的认定要求,经各市初审、专家核实和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52家企业(项目)为2005年广东省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现将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项目)所得税、增值税减免认定有效期为两年。减免税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在申报表“基本情况”栏中注明已享受优惠税种的详细起止时间(年、月);未获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为规范申报程序和要求,企业申报资料中必须具备企业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注明所申请的减免税类别,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提交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为加强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偷骗税等问题,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根据财税[2001]72号文,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到2005年12月3日止。
附件:2005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