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164号
颁布时间:2005-07-04
2005年7月4日 穗地税发[2005]164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房地产税稽征办 法》、《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外国企 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境内设立的机构购置或新建的房产,自购买或 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二、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新建的房产,自落成之月份起 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三、对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自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照之日起, 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 四、对外籍个人翻修房产费用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房产翻修竣工之月份 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二年。 五、对外籍个人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 知规定执行。 (2)
上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价费公示进社区活动方案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