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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粤财会[2005]51号
颁布时间:2005-06-08
2005年6月8日 粤财会[2005]51号 为强化会计管理机构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巩固行风评议工作成果,根据财政部有 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内部管 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会计管理机构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巩固行风评议工作成果,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包 括会计学会、珠算协会、会计辅导站、函授站,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 第三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规范账务管理,严格经费开支,加 强会计书籍发行工本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以保证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工作依法有序 地进行。 第四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 合理划分职责权限,确保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五条 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会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贯彻并 监督本机构工作人员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账务管理 第六条 会计管理机构发生的收支应在统一设置的会计账簿中登记、核算。严格按 照适用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运用规范的记账方法,进行统一的会 计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七条 会计管理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规定,严格、规范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会计管理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 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 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会计管理机构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财政部的 有关规定,计算机输出的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条 会计、出纳岗位应分设。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将经费收支纳入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地记录经费,合 法、合规地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 会计管理机构经费来源,包括上级财政部门拨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 拨给的经费,本级提取的及上级返还的会计书籍发行工本费,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三条 会计管理机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支出。专项款项必须专款专 用。 第十四条 会计管理机构的会计书籍发行工本费收入应用于以下范围: (一)宣传、征订、统计的费用; (二)仓储、发运、邮寄、包装的费用; (三)劳务费; (四)发行工作的表彰、奖励费用; (五)打击盗版,规范发行市场所发生的费用; (六)弥补过期作废的会计书籍的处理损失; (七)与会计书籍发行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对经费支出实行书面审核和审批制度。有关支出应当按 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分别报经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主管领导审批。对较大金 额的开支,应实行联签制度。 第十六条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 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四章 会计书籍发行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书籍包括省自行编制或代发行的以纸介质出版、影像电子软件出版、 有发行收入的会计类书籍、证书、资料、影像、电子软件等。 第十八条 会计管理机构委托会计学会或会计辅导站(函授站)负责会计书籍的发 行工作。省会计学会发出征订通知,地级以上市会计学会或会计辅导站负责汇总本地区 的征订数量并上报省会计学会。后续所需数量应提前十天至半个月时间报省会计学会。 书到时,由省会计学会负责通知,地级以上市会计学会或会计辅导站到省会计学会办 理手续,领取书籍。 第十九条 会计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本地区会计书籍发行的各项工作,规范流通渠 道,严禁翻印、盗印,不得强行搭售。通过其他渠道订购书籍的,出现问题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做好发行的宣传、解释工作,热情 办理征订发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会计管理机构订书款的结算。每年分6月30日和12月 31日两次结清书(证)款(除另有规定外)。书款结算可采取余额结算和全额结算 两种方式。采用余额结算的,可按规定从订书款中自扣发行工本费,剩余部分划缴省 会计学会;采用全额结算的,将订书款全额划缴省会计学会,再由省会计学会按规定 将发行工本费通过银行划账方式划入各市银行账号。 第二十二条 省会计学会对会计书籍征订发行实行奖励制度,对在会计书籍征订发 行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上级会计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会计管理机构 的内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对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内部管 理进行抽查,检查实行定期(原则上半年一次)与不定期相结合,必要时,检查可延 伸至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县 (市、区)会计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加强指导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制度与本级财政部门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 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并向上级会计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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