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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流程》的通知
粤财库[2005]18号
颁布时间:2005-06-09
2005年6月9日 粤财库[2005]18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代理银行: 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发展需要和方便预算单位操作,根据财政厅《广 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粤财库[2002]9号)等有关 文件规定,现将重新修订后的《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流程》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流程 一、试点单位账户管理和资金使用 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银行账户清理规定,各试点单位应做好银行账户 的清理工作,遵循“老资金老账户,新资金新账户”的原则使用财政资金:一是试点 单位支用在改革实施之前已拨付到单位的历年滚存结余资金时,继续在原开设的银行 账户中核算;二是改革实施后安排的财政资金,按规定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 库集中支付;三是试点单位原则上不得违反规定将零余额账户资金划拨到本单位其他 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四是对试点单位原有资金账户的管理按照 统一规定执行。 二、向省财政厅申请开设账户 (一)申请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选择开户银行。试点单位可从代理省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业务的 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就近任何一家网点中挑选开户银行。为方便代理银行与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进行资金汇总清算,基层预算单位所选择的开户银行必须与一级预算单位所 选择的开户银行同属一家代理银行。 2、基层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 《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附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核发的各基层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批准 设立。 《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统一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领取。 3、办理预留印鉴手续。省财政厅审核同意试点单位开户申请后,书面通知代理 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详细情况书面通知各基层预算 单位。基层预算单位根据开户通知,向代理银行领取并填写《预算单位资金拨款印鉴 卡》(附件2,一式四份)。 (二)申请开设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是为某些具有特殊意义的财政支出项目而设立的,其账户和使用管理具 有特殊要求。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向省财政厅国库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政府或省 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照上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程序办理开户手续。 (三)对于驻外省单位,暂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但其财政资金按规定属 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属于财政授权支付范围的,参 照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拨入单位原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核算。 三、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一)各级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按照有关规定,划分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范围,于每月20日前通过国库支付系统编报本单 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在网上逐级报审,经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审核,报省财政厅经管业 务处审核通过后,传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批复下达。 已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在编人员工资、离退休经费及政府采购资金、基本建设项 目资金,不在分月用款计划中编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用 款计划,按照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编报。 (二)部门预算批复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上年同期实际支出数 编制(剔除不可比因素)。当省财政厅实际下达的部门预算与省财政厅确认的分月用 款计划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分月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省财 政厅审批。 (三)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或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本单位 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财政资金的申请和支付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和 财政授权支付资金。 (一)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申请和支付。 1、政府采购资金的申请和支付,依据《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库[2002]4号)、《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 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库[2005]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基本建设资金的申请和支付,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3、其他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申请和支付 基层预算单位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逐级报审,经一级预算 单位汇总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办理支付;同时,基层预算单位还需填报纸 质《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附件3)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作为审核收款人账 户信息的依据。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在用款计划额度内审核确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后,开具《财 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分别送代理银行和中国人民 银行广州分行,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4)送交预 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付出款项的凭证。预算单位据此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申请和支付。 1、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资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根据批复的预算单位分 月用款计划中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代理银行签发分月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 2、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及其所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 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所在的开户银行网点。开户银行网点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后, 在1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附件5)。 3、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中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 预算资金来源等信息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附件6),同时提交相应的银行票据。 4、代理银行根据当月《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五、做好对账工作 (一)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提 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明细对账单》(附件7)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月度对账 单》(附件8),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对账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代理银行反馈对账情况。 (二)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向一级预算单位发送《财 政授权支付支出对账单》(附件9)。一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对账单后及时转发给下 属各基层预算单位,各基层预算单位必须在每月20日前将对账结果直接反馈给国库 支付局,其中,12月份的对账结果必须在下年度1月5日前反馈。此外,各基层预 算单位要注意将网上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与代理银行开出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 通知书》进行核对,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反馈差异信息。 六、预算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处理 预算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处理依据《关于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单位年 终结余资金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库[2004]1016号)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略) 2:预算单位资金拨款印鉴卡(略) 3: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略) 4: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略) 5: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略) 6: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略) 7: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明细对账单(略) 8: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月度对账单(略) 9:财政授权支付支出对账单(略) 10: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据、凭证有关项目填写说明(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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