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6日 粤府办[2005]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实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是深化国
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切实加强领导,省决定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的
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由省财政厅、国资委牵头组
织实施,教育、公安、劳动保障、人事、编办及有关司法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
分工,密切配合,精心制订工作方案,严格按照《通知》和《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
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21号)等文件
规定,周密安排,积极推进,认真按照有关工作步骤和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深入细致,确保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的统一部署,
积极配合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把
好政策关,深入细致做好移交人员的思想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国资委反映。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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