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日 粤财建[2005]1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建设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4]36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
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从源
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二、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必须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
工程价款结算事宜进行约定,特别是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确认程序、
调整方法和支付方式以及结算时限要求等的约定,防止因工程款结算问题造成拖欠工
程款纠纷。发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
度款,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施工企业要承接工程项目前,要充分评
估工程项目的风险,增强合同管理能力,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的管理。
附件: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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