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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4]60号颁布时间:2004-11-23

     2004年11月23日 穗府办[2004]6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国土房管局联系。 附件: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城镇最 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 <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精神,为解决我市城镇双特 困户住房问题,尽快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协调。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区(不含花都区、番禺区,下同)国土房管 局(区房改办)负责本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工会负责对申请人的 资格进行审核、协助廉租户到市场上承租房屋、接受申请人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工作。 市和区财政、民政、总工会、税务、物价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 分工,负责双特困户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二、原则。   城镇双特困户住房的解决标准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原则,具体解决标准由市国 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面积制定并公布。目前双特困户住房 解决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   三、工作目标。   在2004年底前,全部解决我市2003年底登记在册的2914户双特困户 的住房问题,同时开始接受新的申请,力争在2004年内共解决4000户双特困 户的住房问题;在2005年底前,建立“机构健全,资金保障,房源稳定,分散居 住,动态管理”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入日常化,使我市的双特 困户住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四、城镇双特困户的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称城镇双特困户,是指住房和收入均特困的家庭,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国 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根据上一年度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制 定并公布。   目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属于城镇双特困户: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   (二)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 庭;   (三)无住房及租住私房(不含有赡养关系的借住、租住关系)的家庭(以上合 称无房户),以及人均住房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的家庭。   五、解决方式。   我市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采取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 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解决方式。   (一)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 上租赁住房。   1.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具 体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并公布,一定3年。   2.租赁住房补贴由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委托银行按月发放,由房屋出租人 凭有效的租赁合同领取,冲减房屋租金。   3.对于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双特困户,不得再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如确需申请的, 应当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后,再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 标准计收租金。   经审核家庭成员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 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租住廉租住房,其中,符合双特困户条件 的孤寡老人,应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民政部门安排入住敬老院等方式解决。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具 体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并公布,一定3年。   (三)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双特困户,按照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六、申请及办理程序。   双特困户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批、公示、轮候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向现工作单位的工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下列真实、有效的资料:   1.《广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 入困难家庭证》或工会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及复印件;   4.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二)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 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将申请资料和初 审意见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审。   (三)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收到初中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区 民政局、总工会完成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所 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有关登记结果应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 送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并同时送市民政局、总工会备案。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向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或者市国土房管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区国 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对其它双特困户的审核结果。如果申诉异议成立的,区国土房 管局(区房改办)应当再次进行复审。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区国土房 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办理租金核减手续;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 配租的家庭,由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租赁住房补贴领取和廉租住房轮 候手续。   七、廉租住房的房源。   (一)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1.市国土房管局现有的廉租住房房源;   2.区国土房管局腾退的直管公房。   (二)鼓励各单位自管房、私房登记为廉租住房房源。登记为廉租住房房源的房 屋,在作为廉租住房租赁期内出租的收入,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国土房管局按有关房屋租赁规定,对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廉租户租赁的 房屋进行租赁登记和检查, 以确保产权清晰、结构安全、设施齐备、符合消防安全 等条件。   八、资金的筹集、安排和使用。   (一)设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和管理;市国土 房管局负责统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经市人大审议批 准后执行。   (二)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2.市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3.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4.社会捐赠的资金;   5.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保障的资金。   (三)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 修和物业管理等。   九、廉租住房的退出、处理和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建立廉租住房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向申请 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区国土房管局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审查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 或者廉租房,对经年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采取平稳退出机制。对不愿退 出廉租住房的,调整租金标准,并在下年度不再安排租赁住房补贴计划。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 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租赁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从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从第7个月起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交租;从第 13个月起改按市场租金交租。   3.租住廉租住房的,应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 期,过渡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过渡期后按成本租金标准交租,6个月后必须腾 退廉租住房。6个月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交租。   4.腾退廉租住房后无房居住的原廉租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 成本租金标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或经市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优先购买原租住的廉租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 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 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 不予查处的。   十、本方案的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一、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市、从化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的操作办法   一、申请登记条件。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2.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7平方米以下(含7平方米;住房面积即居住面积, 只计算厅、房面积) 的家庭;   3.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 或抚养关系。   (二)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具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并经审核家庭成员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 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 租。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源存量情况安排实物配租。   (三)租金核减申请条件。   具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且已租住市直管公房或各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   二、申请方式。   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向 现工作单位的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资料:   (一)《广州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市民政局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 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及残疾证、荣誉证等 复印件;   (四)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   三、资格审查。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审核、公示制度。   (一)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 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送区国土房管局 (区房改办)复审。   (二)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总工会 完成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 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有关登记结果应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送市国土房管局 审定,同时送市民政局、总工会备案。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国土房管局 (区房改办)或者市国土房管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区国土房管局(区房 改办)对其它双特困户的审核结果。如果申诉异议成立的,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 应当再次进行复审。   四、廉租住房保障程序。   (一)租赁住房补贴程序。   1.经核准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廉租对象按规定参加租赁住房补贴轮候;   2.市国土房管局根据轮候顺序发出《办理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   3.廉租对象按通知要求在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议定房屋租金 超过核定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补贴标准的,则按实 际发生金额补贴租金;   目前的补贴标准按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23元计算。无房户 人均每月补贴230元,有房户按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和现人均住房面积的差额 计算发放住房补贴。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 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4.廉租对象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5.双方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手续;   6.双方当事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住房补 贴发放手续;   7.街道办事处将发放租金补贴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 复核;   8.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将复核后的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市国土房管局核 定;   9.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确认书》;   10.市国土房管局按月在指定银行将廉租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 名下的银行帐号内。   (二)实物配租程序。   1.经核准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廉租对象按规定参加实物配租轮候,公证摇珠确 定轮候顺序;   2.市国土房管局根据轮候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侯通知书》,对已轮候到期的 家庭发出《廉租房实物配租选房通知书》;   3.廉租对象到指定地点按轮候顺序办理选房手续;   4.廉租对象与市国土房管局机关服务中心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 住手续。   目前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   5.市国土房管局将廉租对象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逐批登报予以公布。   (三)租金减免程序。   1.经核准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廉租对象,可以直接到区国土房管局或房屋产权 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2.区国土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将办理租金核减的结果回复市国土房管局。   五、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一)租赁房屋的管理。   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按有关房屋租赁规定,对廉租住房进行租赁登记和检 查,以确保产权清晰、结构安全、设施齐备、符合消防安全等条件。   (二)廉租住房保障的申报、年审和退出。   1.建立廉租资格申报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3月向申请部 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2.建立廉租资格年审和退出制度。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于每年3月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查,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 件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 租金核减,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金补贴的 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租赁市直管公房的,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 公房租金标准交租;从第7个月起改按成本租金标准交租;从第13个月起改按市场 租金交租。   (3)租住廉租住房的,应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 渡期,过渡期间按当年公布的公房租金标准交租,过渡期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交租。 6个月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腾退廉租住房后的无房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租赁经 济适用住房,或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优先购买原租住 的廉租住房。   六、廉租住房保障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国土房管局 (房改办)负责对区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国土房管局(房改办)负责根据下列情况和处理原则提出处罚意见报市 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   1.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已骗 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 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 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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