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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4]58号
颁布时间:2004-11-15
2004年11月15日 穗府办[2004]5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部门反映。 附件: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市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 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拉动社会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企业技术进 步,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尤其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参照《国 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企业 发展的资金。市财政已有切块设立专项资金的,不在此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 法。 成立由市经贸、财政、交通、工商部门参加的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协调 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 工作。 第四条 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构优化原则。强化政府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坚持扶优扶强、突 出重点。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做精做强做大主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 导下,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安排项目。 (三)突出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原则。实行区(县级市)(下称区县)属项目由 区县财政资金与市本级财政资金配套支持的政策,有效放大市本级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的引导、带动作用。 (四)强化科学论证,规范管理,加强监管原则。加强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 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 第二章 项目重点专题 第五条重点支持市政府明确的支柱产业和工贸、交通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 业和纳税贡献大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术进步项目,加快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 造传统产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 (一)振兴装备制造业。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成套设备、通用机械、专 用设备、电子装备、医疗器械、船舶制造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二)石油化工产业。重点扶持炼油、乙烯、石化深加工、汽车和电子化学品、 涂料及其他有原料和市场优势的精细化工产品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三)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扶持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宽带接入、高性能数据 存储、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与生产、彩色液晶显示、高密度印刷板、数字化视听 产品、家庭信息网络平台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四)生物医药和中药现代化。重点支持国家一、二、三类新药、以基因工程品 种为代表的生物技术医药产品、以中药现代化品种为核心的现代中药和利用生物技术 发展生化制药等的产业化项目。 (五)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材料、高分子结构材料、生物医用材料、 新型建筑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和纳米技术与材料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六)大力发展信息化绿色交通。重点支持绿色生态站场、智能交通及运营工具 的更新换代。 (七)发展现代流通业。重点扶持连锁经营、新型肉菜市场、第三方物流、大型 中高级批发市场、特色商业街等重点流通龙头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 (八)推进食品安全生产。重点支持食品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检测设备以及生产 线的技术改造与更新换代。 (九)停车场建设。重点支持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项目。 (十)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专题项目。 第六条 市经贸、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我市经济发展实际,于每年 11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专题和重大专项。 第三章 资金安排方式 第七条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主要有贷款贴息、补助等: (一)贷款贴息。 重点支持符合专题、已启动在建并使用银行中长期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加快 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促进重点项目早建成投产、早发挥效益。项目贴息额原则 上按银行贷款1年期利息安排,最多不超过2年。 (二)补助。 为切实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通过设 立重大专项和公开招标方式,重点扶持一批攻克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的 重大技术进步项目,体现政府宏观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意图,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带 动相关行业快速发展。 1、重大专项补助。由市经贸、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照国家、 省的做法,根据广州发展实际,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研究确定若干重大专项,并 在全市范围内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15%。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经贸、财政部门发布的重大专项征集通知确定。 2、招标项目补助。由市经贸、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照省的做 法,结合广州市实际研究确定重点技术进步项目招标专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公司依 法公开招项目承担单位。中标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招标的专题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经贸、财政部门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三)项目招标、重大专项评审、集中检查等费用 项目招标、重大专项评审、集中检查等工作由市经贸、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 织实施,其费用在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申报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扎实做好市场分析和敏 感因素分析。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应按照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专题和重大专项逐级对口申 报。区县属企业分别对口向当地经贸、交通等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向所属资产经营公 司或授权投资主体申报;中央、省属企业对口直接向市经贸、交通等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必须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 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有效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近3个月财务报表、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缴交税款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论证工作,由申报项目的企 业所属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有关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组织。 第十三条 申报重大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只需提供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广 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近期财务报表、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缴交税款证明等资料。 第十四条 各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要认真审 查、筛选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严格把关,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专家评审论证 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排序后对口上报市经贸、交通等部门。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月15日前。 第十五条 参加招投标的项目按另行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操作。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资金申报材料和招投标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项目选择及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市经贸、交通等部门根据各区县经贸、交通 等部门和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的意见,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 并提出排序意见后报市经贸部门汇总。由市经贸、财政部门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 位统筹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在广州工业信息网等媒介上公示后,按规定程序下 达项目资金计划文件。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办理资金拨付。市属项目资金由 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划拨,并由同级财政 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或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账 务处理。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管理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制度。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会 同财政部门分工负责所属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 日常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市经贸、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委 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集中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 资料,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市经贸、交通等部门负责对口指导各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各资产经营公司 或授权投资主体,对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项目的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区县财政局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所属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市经贸、交通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广东 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所属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组织分级 验收,并将结果上报市经贸、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 时,须逐级对口书面报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同意。对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承 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对口报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如数 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凡上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并取消企业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又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造成 项目不能如期完工的,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 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项目财政资金。违反 本条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收回财政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 研究制定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 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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