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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外[2004]59号颁布时间:2004-11-03

     2004年11月3日 粤财外[2004]5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 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反馈。 附件: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景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 于我省(不含深圳市)旅游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走出去及假日经济”发展的专 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景点资金分配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用于纳入符合省市旅游规划的旅游景区配 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兼顾自然旅游资源丰富、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景区配套公 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部门开展的“走出去及假日经济”活动等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第四条 景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符合省及地级以上市旅游统一规划并通过项目论证的要求,纳 入省级旅游发展规划范围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项目申报程序符合要求,开发条件具备,配套建设资金落实;   (三)基层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四)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走出去及假日经济”活动。   第五条 景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用款项目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及项目规划书,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同 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   报送的项目规划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数额、项目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落 实情况、专家论证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政策法规研究、旅游 资源调查、客源市场分析等;    (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景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对所属县区报送的项目筛 选后连同项目规划书等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申报。按照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财政厅对申请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委托专 家组对申报项目在目标定位、客源市场分析、旅游资源利用、规划合理性、开发项目 投资的经济效益、对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进行论证,并按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审批程 序,最后确定支持的项目。省财政厅不直接受理县区财政局的申请报告。每年各县 (区)原则上可申报一个景点项目。   第六条 项目确定后,省财政厅向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文追加预算并拨付景点 资金,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按规定负责对有关单位或县区财政局办文和拨款。   第七条 用款项目单位须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项目实施进度使用景点资金,单独建帐 核算,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应在次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 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监督检查 景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监管景点资金的,省财政厅经调查核实后,收回项 目资金,作出停止实施或整改后实施的决定;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 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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