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日 粤财综[2004]168号
各市、县(市、区)、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通知》的精神,并结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
40号)认真贯彻执行。
二、对于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已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继续按规定执行;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要逐步理顺,按《财政部通知》要求执行。
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各执收
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各执收
单位不得自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各执收单位不得减免
政府性基金。
四、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人民政府
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
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
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五、从《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财政部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附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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