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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04]95号颁布时间:2004-08-28

     2004年8月28日 东府办[2004]9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东府令第76号)、《关于印发出 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7份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4]45号) 实施后,对全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新工作机制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出租屋及租住人 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相关问题,做到公平合理,程序规范,椎动出租屋及租住人 员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办证期限    凡现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当地出租屋 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站)申办《房屋租赁证》或《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并 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2005年1月以后出租的房屋办证及税务登记和纳税申 报,仍按《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八和第十条执行。逾期不办的, 按违反出租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凡外来租住人员尚未办理《暂住证》的,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逾期不办 的,按违反法规规定处理。    各镇(区)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办证力度,在年底前使“两证”办 结率达95%以上。    二、征税时间与计税标准    征税时间全市统一改为从2005年1月1日开始计征,2005年4月10日 前收取第一季度税款。    计税标准实行分类计征:第一,对于房屋出租价格每平方米3元以上的,按全市 统一的每平方米3元标准计征;第二,对于低价出租房屋,出租价格低于每平方米3 元计征标准的,可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税金.第三,对于用于商业性质的出租屋,由 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计征。    三、税费收缴方式    (一)出租人每季缴纳的税款缴交,由税务部门委托管理服务中心代征,并由管 理服务中心委托东莞农信社代扣。特殊情况需要以现金缴交税款的,由管理服务中心 设窗口代收,开具完税票据后,及时上缴税款。    (二)出租屋租赁证工本费和《暂住证》6项规费的收缴,由各管理服务中心统 一在当地农信社设一专项帐户,不能多设过渡性帐户。出租屋租赁证工本费原则上由 出租人到当地农信社缴交,如有特殊情况另用其它方式收取的,由镇(区)管理服务 中心与当地财政商定后,由当地财政监管代收和办理好税收代扣的有关手续;《暂住 证》6项规费,原则上按原有方式收取,也可以由当地农信社代收,但所收的规费必 须划入出租屋规费专项帐户。    各镇(区)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规费标准计收,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方式和 标准乱收费。以上规费由镇(区)管理服务中心设立专项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统一汇入镇(区)财政分局,按市有关规定分发、返拨。    四、处罚程序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违反上述第一条规定,逾期不办理房屋租赁、税务登记和纳 税申报、户口登记等有关手续的,统一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第一次催办。由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 出催办房屋租赁、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或户口登记通知书。通知书由出租屋管理 员送交,并由出租人或承租人签收。出租屋管理员须将送达情况统一登记,作备忘存 查。    (二)第二次催办。第一次催办后10个工作日内,出租人或承租人仍未进行相 关登记、办理有关证件的(是否办理完毕由出租屋管理员跟踪),由“中心”发出第 二次催办通知书,对个别不肯签收的当事人,由两名管理员同往送交,视为送达。    (三)处罚。    1、第二次催办通知发出后3日内,当事人仍不办理的,由“中心”向当地公安 机关通报,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2、第一次催办后30日内当事人仍不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处罚。由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进行纳税申报,并处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当事 人仍不办理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每口万分之五),并处税款50%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3、对于违反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镇(区)“中心”通报公安机关,由 公安机关按《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有关处罚条款对当事人进行处 罚。    五、商住出租屋管理权限界定    (一)凡是有租住人员居住的,又有出租商铺、写字楼或家庭式小生产作坊、仓 储的混合型出租屋,只要有人居住的,统一列入出租屋管理范围,由镇(区)出租屋 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站)管理。    (二)独立的私人出租商铺、家庭式小生产作坊、写字楼,无租住人员居住的, 由镇房管部门管理。    (三)市内代耕农、基建工临时搭建的房屋、工棚等,若不是出租性质的,不纳 入出租屋列管,由属地镇村及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管理。    本规定由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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