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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4号颁布时间:2004-06-01

     2004年6月1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单位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60%。   (二)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申请时间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单位应于每年5、6月提出缓缴 或者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 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 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欠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降低 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三、审批程序   (一)单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本单位工 会讨论通过。无工会的,单位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上)或职工大 会(职工在100人以下,含100人)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 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包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审批。   四、提交材料   (一)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无工会的单位还 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三)具有法定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为作审计的单位,需提 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公司章及财务章;   (四)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劳动情况》表;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规定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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