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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2004]21号颁布时间:2004-05-09

     2004年5月9日 穗府[2004]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 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 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应当 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 管部门,具体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 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颧核定暂行办法》核定。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后,向拆迁人出具《关 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入、金融机构三方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订 立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 专用。资金监控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督使用的数额;(二)资金使用计划;(三)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四)追加资金程序;(五)解除资金监督使用程序;(六)违约责任;(七)认为 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拆迁人对同一地块实施拆迁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拆迁补偿安置资 金专用帐户。   拆迁人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代划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款协议》。   第九条 拆迁人按照《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核定的金额, 将资金一次性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后,金融机构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资金专用帐户开户及存款证明》。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开及存款证明》的存款金额未达到《关于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规定数额的,拆迁人应对其提供的产权自有、未 设定抵押权的补偿安置用房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但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该金额与补偿安置用房评估 价值之和不得低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总额。   第十条 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于每月5日前根据上月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填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支付明细表),并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 室备案。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资金监督使用帐户上月的对帐单送市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督使用资金的,市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应将追加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入,并与拆迁入、金融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以公益为目的的建设项目 (知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等) 以及政府 土地储备项目,拆迁人能提供该项目由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拨款建设的资金证明文件的, 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其他投资者投资的公益建设项目根据其资金来源和性质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海关和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封、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 监督使用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 屋拆迁补偿安置验收证明到金融机构办理解除资金监督使用和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9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   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按照以下两种办法核定(任选一种):   一、按照评估的价格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人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 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评估,并根据《办法》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 金总额。   二、拆迁人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城市行政区域平均单价确定拆 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一)拆迁范围位于荔湾、东山、越秀、海珠、天河5个行政区内的,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x13000元/平方米+拆迁住宅用房面积 x3500元/平方米+拆迁工业用房面积x3000元/平方米;   (二)拆迁范围位于白云、黄埔,芳村3个行政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拆迁商业用房面积x6000元/平方来+拆迁住宅用房面积x2600元/平方米 +拆迁工业用房面积x2300元/平方米;   (三)拆迁范围位于番禺区、花都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 面积x6000元/平方米+拆迁住宅用房面积x2000元/平方来+拆迁工业用 房面积x800元/平方米。   上述房屋建筑面积、用途以及权属以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提供的产权登记查册表 上的记载内容为依据。商业用房指使用功能为商业、服务业、金融旅游、娱乐、办公 等的房屋,工业用房指使用功能为工业、仓储等的房屋。   本办法自2004年6月9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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