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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贸局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

东经贸[2004]52号颁布时间:2004-04-19

     2004年4月19日 东经贸[2004]52号 各镇区经贸办、财政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    现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 革委等三部委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资源 [2004]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 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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