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东莞市经贸局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
东经贸[2004]52号
颁布时间:2004-04-19
2004年4月19日 东经贸[2004]52号 各镇区经贸办、财政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 现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 革委等三部委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资源 [2004]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 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
(3)
上一篇: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下一篇:
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