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4日 粤财预[2004]1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深圳不发):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级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农业支出的增长幅度,应
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为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界
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4]20号)。现将此文转发给
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原则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及国有资产
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
二、省核定的税收返还净额、所得税基数返还及出口退税基数返还;
三、省核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调资专项转移支付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纳入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范围,请各地财政部门与人大有关
部门商定。
以上意见,请参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