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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扶持家禽养殖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汕府办[2004]43号
颁布时间:2004-03-30
2004年3月30日 汕府办[200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农业局、财政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联合制订的《关于汕头市扶持家禽养殖 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转发,请按照执 行。 附件:汕头市扶持家禽养殖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汕头市农业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市财政安排专项 资金,用于受禽流感疫情影响的规模家禽养殖场(户)的贷款贴息。为加强贷款贴息 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贴息对象。家禽养殖场(户)向银行、农信社申请并获发贷的资金 (符合财政贴息规定)。其养殖规模为2003年出栏肉鸡5000只以上或肉鸭 2000只以上或肉鹅1000只以上;或现存栏种鸡3000只以上或种鸭 2000只以上或种鹅500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场(户),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第三条 贴息贷款额度 (一)属信用村的养殖场(户)的信用贷款,贴息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含10万元)。 (二)其他的养殖场(户)的信用贷款,贴息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含3 万元)。 (三)老贷款户的展期贴息额(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和非农信社贷款户的贴息额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按最高的贷款额(10万元)进行贴息。 第四条 贷款贴息比例。按农信社现行的优惠贷款利率月息5.9‰给予一定比例 贴息。但对家禽养殖场(户)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能超过其当期贷款利息。 第五条 享受贷款贴息的贷款用途。养殖场(户)贷款仅限于购买饲料、种苗。其 它用途的贷款不予贴息。 第六条 贷款贴息期限。期限为半年。以发贷之日起计。 第七条 贴息的贷款发放 (一)各地农信社根据贷款人的申请和汕头市农业局提供的名单,拟定贷款人名 单,交各村(居)委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农信部门接到村(居)委审核意见后,实行贷前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公示无异议的,给予发放贷款。 (三)贷款办理期限。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至2004年4月15日止。 第八条 贴息资金申请程序 养殖场(户)申请贷款须填报“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六份,并提供与银行或农 信社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的有效凭证(拨款单)复印件,经银行或农信 社出具意见并盖章确认后,向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区 (县)农业局、财政局和市农业局、财政局;市直属的养殖场(户)可直接报市农业 局、财政局申请。 第九条 贴息资金下拨程序 (一)市财政局、农业局将区(县)农业局、财政局上报贴息申请表审核后将贴 息资金下拨各区(县)财政专户。 (二)区(县)财政局在收到各农信社提供的各贷款户贴息贷款借据联复印件审 核后,将贴息资金划入当地农信社指定帐户。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一)贴息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各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农业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贷款贴息扶持 政策,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贴息资金,并协助督促贷款资金回收,保证其贷款 户按时还本息,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二)按财政部现行规定,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采取区(县)财政集中报帐制。 第十一条 各区(县)要参照市的做法,制订实施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措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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