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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3]52号
颁布时间:2003-08-26
2003年8月26日 粤财法[2003]52号 各地级以上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 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 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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