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穗府[2003]53号
颁布时间:2003-09-03
2003年9月3日 穗府[2003]53号 为规范房屋租赁,坚决取缔非法租赁行为,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 下: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和管理,适用本通告。 二、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区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 (不包括涉外房屋和市属以上宾馆、酒店房屋)租赁管理。 公安、消防、规划、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通告。 三、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 起10日内,根据租赁房屋的不同类型,相应地到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 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涉外房屋和市属以上宾馆、酒店房屋的租赁登记,到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 其它房屋的租赁登记到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 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可以委托各街道、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实 施房屋租赁登记业务的收件工作。 四、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九)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位于拆迁范围内的; (十)不具有房屋租赁证的;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修缮房屋,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利用租 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房屋或者增添 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 六、租赁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租赁房屋未 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处罚;租赁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管和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罚;房屋租赁当事人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擅自拆改、 扩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七、本通告发布前已租赁房屋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2003 年12月31日前,向国土房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已租赁房屋属于危险房屋或者不 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应当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 未补办登记手续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出租房屋规定条件的,按照本《通告》第六条规 定处罚。 八、公安、消防、规划、城管等部门应当协助国土房管部门加强租赁房屋管理, 组织对租赁房屋的清理整顿,对违法行为应当严格处罚。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
上一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
下一篇:
东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