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粤经贸贸易[2003]291号)
粤经贸贸易[2003]291号
颁布时间:2003-07-25
2003年7月25日 粤经贸贸易[2003]29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商业局): 依照《广东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定》的要求,省经贸委根据各市汽车保有量和旧机动 车交易量等情况,制定了《广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总量控制方案》,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总量控制方案 根据《广东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省经贸委对全省各市旧机动车 交易中心(市场)实行总量控制。 一、 总量控制的依据 2003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 知》(粤府[2003]30号),决定原来由省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旧机动车交 易中心的设立、终止的审批权下放各地级以上市。同时要求“对省人民政府下放市、县管理 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要求规范审批行为。”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联合审查办公室在给省经贸 委有关“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终止”审批权的复函(粤行审办函[2003]29 号)中指出:“鉴于该事项的重要性,我办建议,请你们制定严格的后续管理措施,从控制 市场数量、保证服务质量、防止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提出严格的要求,并加强对 各市的审批和市场管理进行监督。” (二)国家目前对旧机动车市场仍然实行严格保护的政策。在国家对旧机动车市场的现 行政策尚未作出重大调整,有关新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省政府把旧机动车交易中 心(市场)的审批权下放各地级以上市后仍然要抓好各项管理,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 审批程序及总量控制方案。 二、 总量控制的原则 根据各市目前每家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平均拥有的汽车保有量和旧机动车交易 量,计算出两个数,一个是各市每家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平均拥有的汽车保有量;另 一个是各市每家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平均拥有的旧机动车交易量。以此确定全省“三 类地区”: 1、绿色地区,即汽车保有量、旧机动车交易量均高于全省平均数的地区,可以审批旧 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这类地区共有5个市:广州、东莞、中山、佛山、江门。审批数 量由各市提出规划,报省经贸委批准。 2、黄色地区,即汽车保有量或旧机动车交易量两项指标中其中一项指标低于全省平均 数的地区,严格控制新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这类地区有四个市:深圳、惠州、茂 名、肇庆。因特殊情况要增加数量的,须经省经贸委批准。 3、红色地区,即汽车保有量、旧机动车交易量均低于全省平均数的地区,不得审批新 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这类地区有12个市: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潮 州、汕尾、阳江、湛江、清远、揭阳、云浮。 省对各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的总量控制,实行动态管理,以上“三类地区”的 划分,2003年12月30日前有效;明年初,省经贸委将根据全省各地汽车保有量和旧 机动车交易量的变化情况,重新划分“三类地区”。 三、 总量控制的要求 (一)各市要切实按照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和省经贸委制定 的《广东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定》以及本《方案》的要求,严格依照有关审批条件及程序 进行审批,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同时不得突破总量控制确定的数量。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 府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要严格履行报省经贸委备案手续。 (二)各地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要尽快实现从行政审批型向指导监督型转 变,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进一步规范现有交易中心(市场)的运作上,并从本地区的实际出 发,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强做大现有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 (三)省经贸委将加强对各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 查,凡是不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擅自审批的,或者擅自突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追究有关领 导的责任,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违规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2:广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拥有汽车保有量和旧机动车交易量情况表(略) (1)
上一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举办全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达标产品博览会的通知(佛府办[2003]94号)
下一篇: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的通知(汕府[2003]132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