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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41号)
粤财法[2003]41号
颁布时间:2003-06-20
2003年6月20日 粤财法[2003]4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 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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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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