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4日 粤府办[2003]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
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今年以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伤亡事故出现上升势头。1至6月份,全省煤
矿共发生死亡事故39宗,死亡61人。4月7日,曲江县多经公司大八井合营煤矿发生重
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6月14日,乐昌市江胡煤矿发生特大斜井人车跑车事故
,造成14人死亡;7月16日,曲江县犁市镇十线煤矿发生透水事故,6人失踪。这些事
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暴露出我省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
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要求,健全和完善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责任,特别要加强县、镇两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制的落实,进一步扭转我省煤矿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遏制事故上升势头,确保煤矿安全生
产。
二、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各地要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广东省2003年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
治方案》(粤安办〔2003〕14号)及本《通知》的要求,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
治。整治的重点是无证非法小煤矿和安全生产条件差的各类煤矿。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
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1〕68号)及本《通知》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取缔无
证非法开采小煤矿。
(一)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地方政府必须限期予以关闭取缔。各产煤市、
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对非法开采小煤矿的打击力度,加强巡查监控,发现一处炸封
一处。凡关闭不彻底,对非法开采打击不力、暗中保护、隐瞒不报、甚至纵容非法采矿或为
非法开采矿主供电、供火工品的,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通知》的要求,严肃处理。
对非法开采、破坏资源的小煤矿矿主,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的有关规定,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触犯刑律的,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整治工作要与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评估,全面掌握煤矿安全生
产情况,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监察,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
理,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井防灾
和抗灾能力。对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
改。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地方政府强制关闭。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改制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
作、破产重组的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
度,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在矿井联合改造中采取欺骗手段搞假联合的,一经查实,
当地政府要作出严肃处理,坚决关闭。
今年,我省以兴宁市四望嶂矿区为整治重点,对无证非法的小煤矿,由梅州、兴宁市政
府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关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抓紧制订关闭非法小煤矿的具体
措施,下发执行。
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各产煤市、县必须加强对煤
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事故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
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生产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制定整改措施,指定
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要加大事故处理力度,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员。对已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
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省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于今年11月底前组织督查组对贯彻本《通知》的落
实情况进行督查。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于10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报省政府。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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