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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财企[2003]23号)
粤财企[2003]23号
颁布时间:2003-06-04
2003年6月4日 粤财企[2003]23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 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 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 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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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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