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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同意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证件不收取工本费的通知(粤财综[2003]65号)

粤财综[2003]65号颁布时间:2003-05-12

     2003年5月12日 粤财综[2003]6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省公安厅:   现将《财政部关于同意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证件不收取工本费的通知》(财综[ 2003]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5月12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同意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证件不收取工本费的通知      2003年4月18日 财综[2003]23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核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证件不收取工本费的函》(公治[2003 ]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危 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 路运输通行证等工作。考虑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年核发量不大 ,如果分散由市(地)、县级公安部门印制,既不利于全国统一管理,也会增加印制成本, 因此,同意上述证件由你部统一印制。   二、考虑到上述证件印制成本费用较低,同意公安部门在核发上述证件时不收取工本费 。你部统一印制上述证件所需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解决。请你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许 可证件发放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避免损失、浪费。   三、你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证件计算机管理系统所需经费,可 在编制2004年公安部部门预算时统筹考虑。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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