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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业务2002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02]7号)
粤财采购[2002]7号
颁布时间:2002-04-01
2002年4月1日 粤财采购[2002]7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各有关招标机构: 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为了组织实施好我省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加强对招标 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决定对我省政府采购招标业务 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和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财政部 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四)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的人员分别占有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五)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具有较完善的供应 商信息库、评审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 府采购代理工作; (六)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七)能够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八)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二、申报资料 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200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2001年招标采购业绩统计表,政府采购业绩明细表,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 的能力分析报告; (五)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请附报软盘,以Excel电子文件格式提供,依次包括专 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或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六)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七)填制完整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表格格式详见附件一)。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予登记备案: (一)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的; (二)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采购活动中,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的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 (五)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政府采购机构的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 质;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四)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 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财政部指定媒体(《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向 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四)有关招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如招标文件、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人员的产生方法 、合同草案等,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要求,事先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备案程序 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请于2002年4月 30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 七、登记备案结果公布 省财政厅在收到完整材料并审核合格后,将颁发统一印制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 登记备案表,以此作为代理2002年度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证明,同时,将通过有关媒体 公开发布;未进行登记备案和审核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联系单位和地址: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广州市仓边路26号8楼 联系电话:020-83384953,传真:83357559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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