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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03]989号)

穗财法[2003]989号颁布时间:2003-07-03

     2003年7月3日 穗财法[2003]989号 市财政局各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 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33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税前扣除需凭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由财政机关监制的《赞助捐赠筹资专用 收据》办理。 附件:粤财法[2003]33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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