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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的紧急通知(穗府[2003]32号)

穗府[2003]32号颁布时间:2003-05-30

     2003年5月30日 穗府[2003]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府 明电[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利用现有资源合理安排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   (一)利用现有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保障非典型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1.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其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属基本 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全部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的 50%,可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者的医疗费 用。   2.市属享受公费医疗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其医疗费用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属公费医疗 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和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的50%,从市财政安排的公费医疗经费中支付。   3.城镇“低保”人员中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的非 典型肺炎患者,其医疗费用在我市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支付。   4.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按各镇村的有关规定在合作医疗 基金和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含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各级财政补助;未参 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非典型肺炎患者,其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 救治地政府财政解决。   5.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处于失业状态期间患非 典型肺炎的,其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对于治疗非典型肺炎所必须的药品、诊疗项目 (包括一次性医用材料)和服务设施,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失业保险给予 100%的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失业保险给予50%的支付。上述医疗 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医院在进行非典型肺炎病人救治工作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购置抢救非 典型肺炎病人的医疗器械等应按照必需、节约和应急优先的原则,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二、对在传染病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第一线的医 务和防疫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有关医疗单位二级人 员的补助按照该单位一线人员补助总额的30%计算拨付给医疗单位统一掌握。待疫情解除 后,此项补助停止执行。   对因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而受传染的医护人员及其家属,发放一次性补助每位病人 2万元。对因公殉职的医务人员家庭发放慰问金10万元。   三、对从化市、增城市由政府负担的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救治经费, 市本级财政按50%给予补助。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年5月15日 粤府明电[2003]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最近,我省部分地区先后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虽然目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已取得阶 段性成果,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根据我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情 况和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做好"非典"防治经 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将做好我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费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保障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非典 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以及省有关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到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艰巨 性和反复性,要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以及确保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高度出发,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 治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无一患者漏治,无一疑者漏查。   二、明确责任,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根据财政隶属关系和经费供给渠道,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解决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 ,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及时安排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央和省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对开展非 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给予积极支持。要按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应急优先和合理安排 的原则,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保障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卫生主管部门在建立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非典型肺炎防治 宣传、表彰等业务经费要予以保障。   (二)对医院用于抢救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疗仪器、设备、器械等所需经费要予以补 助。   (三)一些重点部位如机场、车站、重大活动场所、收容遣送站、收容安置农场、非典 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等的必要经费要予以支持。对殡仪馆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 处理的专用车辆、专用炉等设备经费要予以补助。   (四)利用现有的各种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保障非典型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其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从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并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途径,进 一步解决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够支付时, 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者救治的医疗费用。城乡“低 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的非典型 肺炎患者,其医疗费用在"低保"医疗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参加农村合作 医疗农民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合作医疗基金和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中支付,不足 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非典型肺炎的,其医疗费用按以下 办法支付: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从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来工未参 加各种医疗保险的特殊困难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由暂住地政府财政负担。为保证非典 型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凡有特殊困难的患者,医疗费用均可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要及时收 治,免收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可先记帐,其费用除按上述渠道解决外,不足部分由救治地政 府财政负担。   (六)对在传染病院、综合病院和疾病控制中心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 和防疫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 准后执行。在非典型肺炎疫情解除后,此项补助停止执行。   对因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而受传染的医护人员及其家属要发放慰问金,对因公殉职 的医务人员家属要发放抚恤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政府决定。   (七)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建立高效统一、反应灵敏的疾病预防控制体 系,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改造建设。   (八)对粤东、粤西和粤北困难地区由政府负担的农民及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 的救治经费,省财政按50%给予补助。各地救治费用的拨付,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 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5 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有关单位零散购置用于非典型肺炎疫病防治的设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可按 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先行自行购置,事后再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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