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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财农[2003]94号)

粤财农[2003]94号颁布时间:2003-05-09

     2003年5月9日 粤财农[2003]94号 有关市财政局、司法(劳教)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劳教系统的资产管理,现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资 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行[200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 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的各类教育改造用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时行管理 ;各类生产经营用资产按照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劳教单位的资产划分要在年度清产核资以及1997年开展资产划分的基础上,以 200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科学、准确、合理划分资产 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三、各市财政部门和劳教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劳教单位资产划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 证资产划分的合理、科学,为今后劳教系统系统收支分开管理和劳教体制改革工作打下坚实 基础。 附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3年2月26日 财行[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为了规范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劳教所")资产管理,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国发[1982]17号)以及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劳教所资产划分有 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劳教所资产划分为教育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两部分资产分别按照行政单 位、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教育改造用资产,是指劳教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教育劳教人员所需用的资产 。教育改造用资产按以下原则界定:   (一)劳教所执法和组织劳教人员劳动所使用的土地。   (二)劳教所办公、生活区和收容、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三)劳教所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用于所政、警戒的各种设施、设备、器材、交通 工具等装备,劳教人员生活设施、设备及医疗卫生设备。   (四)教育改造和生产经营共同使用的资产,按其单项资产的主要用途划分,其主要用 于教育改造的,划作教育改造用资产。   三、生产经营用资产是指劳教所教育改造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四、资产划分账务处理问题   (一)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划给教育改造用的固定资产,经劳教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 门批准后,劳教所和劳教生产经营单位按资产划转清册分别转账。   劳教所按生产经营单位清册所列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或重估价值增加劳教所固定资产和 固定基金;劳教生产经营单位按固定资产划转清册数额,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折旧 ,并按规定减少"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二)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划给劳教所的教育改造用流动资产:属在用低值易耗品等, 无账面价值的,移交登记卡;有账面原值的,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摊销;库存的低值易耗品 、材料,暂不移交,待劳教所领用时,按账面原值结算;用专项拨款购置的教育改造用的低 值易耗品、材料及未完工工程,无偿划拨给劳教所,劳教生产经营单位相应调整有关科目。   (三)用银行贷款购建的教育改造用资产划转后,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偿还贷款本息。   五、教育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变动。若资产服务对象 转变,确需变动的,由劳教所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六、各级财政部门和劳教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劳教所资产划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 劳教所资产划分的合理、科学。   七、劳教所资产的划分为2002年12月31日的实有资产数额为准。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司法厅(局)可根据本规定, 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附件:劳教所教育改造用固定资产目录   一、土地(平方米)   1、办公区用地;         2、警察及家属区用地;   3、医院、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用地; 4、招待所用地;   5、供电、供水用地;       6、护卫队用地;   7、围墙等警戒设施以内用地(包括警戒设施用地);   8、组织劳教人员劳动用地(不包括围墙等警戒设施以内用地);   9、其他用地。   二、房屋、建筑物   (一)房屋(平方米)   1、办公用房;   2、劳教人民警察、工勤人员住房;   3、劳教人员住房;   4、劳教人员附属用房(包括生活、卫生、教育用房等);   5、护卫队用房;  6、公检法派驻机构用房;   7、老残人员用房; 8、其他用房。   (二)建筑物   1、围墙(延长米);   2、生活用水塔、水井(座、眼);   3、所区道路(米);   4、其他建筑物。   (三)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   1、通水管道(米);        2、通气管道(米);   3、输电、通讯、监控线路(米);  4、其他附属设施。   三、通用设备   1、发电机组(KW/套);  2、变电设备(KVA/套);   3、生活用锅炉用设备(台); 4、广播电视设备(台);   5、计算机(台);   6、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台);   7、其他。   四、交通运输设备(辆)   1、 警车;     2、摩托车;  3、救护车;   4、生活物资用车; 5、其他车辆。   五、监控警戒设备   1、 通讯设备(台);   2、监控设备(台);   3、摄(照)像机(台);   4、录像(音)机(台); 5、枪(支); 6、戒具(只);   7、其他。   六、医疗、卫生设备(台)   1、X光机;   2、B超机;    3、CT机;   4、心电图机;  5、专科医疗设备; 6、其他设备。   七、其他固定资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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