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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开发区试行行政管理“无费区”的若干意见(穗府[2003]31号)
穗府[2003]31号
颁布时间:2003-05-27
2003年5月27日 穗府[2003]3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改善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提高开发区的竞争力,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 定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和广州 南沙开发区试行行政管理“无费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 区和广州南沙开发区登记注册及投资经营的企业,免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有行政事业性收 费,只保留少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工本费(包括车辆牌证费、流动人口IC卡暂住证工 本费、居民户口簿费、居民身份证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费、发票工本费)和“一关三检” (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收费。 二、试行行政管理“无费区”后,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绿化赔偿费 按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征收管理;诉讼费属审判机关收费。 三、不再收取的收费项目中,上缴省、市的公路运输管理费,由市交委统筹解决;工 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系统的收费由市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 督等部门统筹解决。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土地出让金,在出让土地时一并收取。 五、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收费规定,由开发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统筹解决。 六、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严格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开发区试行行政管理“无费区”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开发区负责,市有关部门予 以配合。 八、开发区行政管理“无费区”从2003年7月1日起试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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